医学生可以实习,但不可以行医——北大医院事件述评之四

在熊卓为死亡案中,实习生“非法行医”之说一提出,即引起喧然大波。有人提出,若报道中提的实习医生行医属非法行医,那么全国的教学医院医院都在非法行医。因为培养医生的模式就是这样。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完全混淆了“实习”与“行医”两个不同概念。
在央视报道次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即针对此事发表公告。公告中有这样一句话: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这句话其实清楚地表明,“临床实践活动”与“正式的行医”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当然不是文字游戏式的不同,而是像公告中所说,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非法行医,文字游戏?——北大医院事件述评之三

第二篇述评中我提到,西城区卫生局曾针对另一起案件中北大医院无证人员行医问题作出答复说,三名学生执业医师指导下对刘莉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然后我说西城区卫生局这么说等于不把执业医师法当成法律法规。
不过,如果细究起来,其实也有点冤枉西城区卫生局,因为我翻遍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发现对“非法行医”的具体定义。
我在以前的评论中提到,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应视为“非法行医”,但是,这只是法律界的一个看法;在卫生界,很多人并不这么看,他们把“非法行医”,更多视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正是因为各自所指的“非法行医”不同,所以北大医院事件中的“非法行医”问题才引起那么大的争议。
在央视报道的第二天,卫生部新闻办室即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执业医师法,被漠视的法律——北大医院事件述评之二

通过解读一审判决书已经不难判断,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的治疗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后来引起巨大争议的“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

因此,央视对北大医院的报道中,称“于峥嵘非法行医早已经法院认定”,这是值得商榷的,法院在审理熊卓为案件中,虽然通过鉴定机构认定确实有大量非执业医师签名,但对此只是认为“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却并没有下“非法行医”的定论。

让法庭还原真相 ——北大医院事件述评

沸沸扬扬的北大医院医学生“非法行医”事件中,由于医患双方说法针锋相对,从而使得真相扑朔迷离。因此,通过法院厘清基本事实显得尤其重要。毕竟,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一个事件经过严格设计的诉讼程序检验,应应会使得真相更加清晰。所幸的是,熊卓为死亡案已经进入诉诸法院。虽然本案二审判决尚未出台,但是,作为一起发生在三年多前的医疗纠纷,并先后经过司法鉴定和一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方面应不存在太多争议。我们先看一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
这份于今年7月份出笼的判决书在法院“审理查明”一节中写道:2006年1月23日,熊卓为因“腰腿痛10天,加重8天”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入院诊断为:腰眼峡部裂伴I度滑脱。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认定。因为医患双方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熊卓为是否具有手术指征。如果熊卓为是一个不具有手术指征的病人,而医院通过误导对其实施手术,那属于严重过错,甚至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因为如此,医患双方在庭审中就熊卓为的入院诊断产生激烈辩论。
业内人士知道,作为一起医疗纠纷,病历是还原真相的主要依据,法院审理和鉴定机构鉴定,均将病历作为重要证据。因此,病历的真伪也显得至关重要。